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税务检查,并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竹国税稽处〔2016〕01号)。因你公司内部纠纷法人及财务负责人均拒签收此文书,且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我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在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责成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到我稽查局案件审理科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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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十堰市竹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