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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31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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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中小企业过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1日  查看次数:次  
竹山县中小企业过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竹政办发【2016】1号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竹山县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以下简称过桥资金)。为规范过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过桥资金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为在竹山县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确实存在流动资金暂时困难、且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旧贷并同意给予续贷的中小企业,提供临时、短期周转资金。
第三条  过桥资金遵循“专款专用、总额控制、按时收回”的管理原则,并确保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  过桥资金首期规模为3000万元,由县财政局从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中安排。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负责过桥资金的监管,并委托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过桥资金具体运营和管理。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县财政局统借统还,一年一清算。
第五条  过桥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借款的中小企业原则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使用费,经协商可上浮,但上浮比例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
第六条  使用过桥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县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竹山县境内进行国地税登记;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重大经济诉讼和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等未决事项;
(三)财务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按时向县财政局、经信局报送会计报表;
(四)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记录,且金融机构确认给予续贷的企业;
(五)企业法人有良好社会信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第七条  过桥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过桥资金只能用于县内中小企业还贷续贷业务的临时周转,不得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二)过桥资金借款单笔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借用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0天。
(三)同一中小企业每年使用过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八条  中小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的报告;
(二)企业法人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承贷银行续贷承诺函或贷款批复(含贷款时间、贷款额);
(五)企业上年度经合法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告和申报借款时上月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
第九条  中小企业使用过桥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使用过桥资金时,须在承贷银行贷款到期日前20个工作日向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
(二)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县经信局、财政局和承贷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认定审核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三)在承贷银行提供续贷承诺书和贷款批复的前提下,由企业、承贷银行与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约定过桥资金用途、额度、时限等事项。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资金划转到承贷银行指定的企业贷款专用账户,由承贷银行负责监督企业在资金到账当天归还旧贷;承贷银行向企业发放新贷后,在贷款到账的当天,监督企业从贷款专用账户中将资金及时归还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条  承贷银行要加强对相关中小企业的监管,完善企业委托借贷手续,严格审核企业借贷资料,规范借贷资金的核算,确保过桥资金在银行内部封闭运行,确保财政资金绝对安全。如果承贷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过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承贷银行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者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过桥资金不能按时归还的,由承贷银行承担归还责任。同时,承贷银行不再享受县政府考核奖励,县财政局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存款业务。
第十一条  承贷银行要按续贷承诺书的承诺,及时足额向企业发放新贷,并监督企业及时归还所借过桥资金,原则上随借随还,同步办理借款还款手续。用款企业逾期不能归还的,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企业拖欠资金额每日加收1‰的逾期占用费,同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逾期超过30天的,县财政局将借款企业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不再享受财政的所有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加强过桥资金的监管,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存储、专人管理,要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报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  过桥资金运营收益的50%转为过桥资金风险准备金,50%转为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专项业务收入。
第十四条  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定期向县政府和县财政局报告过桥资金的运营情况,定期向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报送财务报告。过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县财政、经信、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送县政府。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经信局每年对企业使用过桥资金情况进行信用评定,对评定结果优良的企业,次年使用过桥资金时优先予以考虑;对评定结果较差的企业,暂停或取消其使用过桥资金资格。
第十六条  承贷银行、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借款企业的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造成过桥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申请过桥资金相关资料
一、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的报告。
二、未到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担保合同复印件,抵、质押物权证复印件,他项权证复印件,原贷款借据复印件。(以上加盖银行印鉴)
三、银行续贷批复函(加盖银行印鉴)。
四、借款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必须为本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并在授权委托书中加以说明。 (以上盖企业行政公章)
五、企业上年度经合法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告和申报借款时上月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
六、申请表格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以上材料需各提供一份。


办理企业过桥资金流程
一、符合《竹山县中小企业过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竹政办发[2016]1号)文件规定支持范围的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应在旧贷到期前,提前与承贷银行对接,办理续贷相关报批手续。
二、企业根据旧贷到期时间、归还金额以及承贷银行批复的新贷额度,向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使用过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银行批复的新贷额度)、使用时间,并提供承贷银行出具的续新贷批复函(若续贷金额和原贷款存在差额,企业需提前将差额部分存入监管账户)。
三、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县财政局、经信局、商务局、农业局(根据企业类型选择)、承贷银行,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待审批同意后,向企业发放《竹山县中小企业过桥资金申报审批表》,企业按照表内所固定的内容认真如实的填写后按如下程序报批:
1、承贷银行对企业提供的相关续贷证明材料真实性签署承诺意见;
2、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签署认定意见(工业企业由县经信局认定,商贸物流企业由县商务局认定,农产品加工企业由县农业局认定);
3、县财政局相关股室签署审批意见(工业企业由工交股审批,商贸物流企业由商贸股审批,农产品加工企业由农财股审批)。
四、企业完成上述审批程序后报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批以及与企业、承贷银行签订相关协议等程序后,将过桥资金划转到承贷银行指定帐户,资金到帐的当天,由承贷银行监督企业及时归还旧贷。
五、承贷银行按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发放新贷款后,在新贷款到帐的当天,由承贷银行监督企业及时将应归还的过桥资金及使用费划转到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出现问题由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县财政局、金融办报备,与企业及承贷银行沟通后及时作相应调整。



竹山县兴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4225339    13733588688    13677197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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