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维林、邓远平(住城关镇明清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官进均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们无法直接送达(原因为:夏维林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邓远平外出务工,既拒绝到法院签收法律文书,又不提供邮寄送达地址,也不委托他人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官进均诉请判令你们返还购房款110000元,承担违约金50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