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维林(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
本院受理党胜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夏维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党胜根借款167万元,并对其中的165万元按月利率1.5%自2010年7月4日起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党胜根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