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多媒体数字报

2016年04月23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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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3日  查看次数:次  
卢德庆(住城关镇莲花村1组76号):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石达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陈振华(住竹坪乡六合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祝恒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秦古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祝恒莉要求与你离婚;孩子陈紫嫣随原告祝恒莉生活,由你每月负得孩子抚养费500元。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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