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21日,笔者从县民政局获悉,经县政府研究,我县决定从4月1日起,调整全县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新的社会救助标准执行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00元/月调整为45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280元/年调整为2820元/年;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调整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6000元/年,分散供养五保对象4800元/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675元/月。 (柴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