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鹏(住溢水镇溢水大道133号1单元302室):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吴鹏(住溢水镇溢水中心学校家属楼):
本院受理原告赵庆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