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4日,我县出台政策,对《竹山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科级人员在十堰及其它地级市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300元,科级以下280元;科级人员在武汉出差的住宿标准上限为330元,科级以下310元。省外出差的,到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调整后的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到其他城市出差,在外省省内其他城市标准细化前,暂按该省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上限执行。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