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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4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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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4日  查看次数:次  
江成新(住潘口乡悬鼓洲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韩运贵诉被告江萍、江梅、江成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韩运贵和其丈夫江龙汉共同共有的38号土地使用证登记的172 m2土木结构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原告韩运贵分得107.50 m2,被告江萍、江梅、江成新各继承21.50 m2。二、驳回原告韩运贵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负担本案受理费和公告费4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纪芳(住城关镇明清村7组):
  本院受理李具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准许原告李具明与被告纪芳离婚。二、女儿李杰、李欣宇由原告李具明抚养并随其生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忠荣、董承香:
  本院受理原告胡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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