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即日起,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从事以下活动:(一)私自发包、擅自发放水库水面经营权;(二)私自向库区投放各种鱼苗;(三)扩大现有各种形式的养殖规模;(四)在库区捕捞各种鱼类、在库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垂钓;(五)收取水面租赁承包费。
二、湖北海丰渔业科技有限公司、竹山县三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庸康生态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存有围养作业的,从即日起20日内,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捕捞申请,经依法获准同意后,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限时有序将其围养区内养殖产品予以捕捞。
三、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解禁通知下达后止。县政府授权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由公安、环保、交通运输(海事)、安监、旅游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对违反上述禁止事项者,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库区水面养殖管理监督举报电话:4223869。
竹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