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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1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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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1日  查看次数:次  
黄愉枝、潘晓波(住竹山县秦古镇大溪村1组):
  本院受理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你们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你们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郑昌林(住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郭琼(住竹山县城关镇城西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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