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驷(住上庸镇南坝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程时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时兵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6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清偿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清志(住溢水镇朱家湾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家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