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涛(住城关镇人民路100号10栋甲—4):
本院受理原告毛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