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荣(竹山县林业退休职工)、董承香:
原告胡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忠荣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胡华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秦剑武:
我院受理原告陈安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陈安成货款2632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