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灵芝(住竹山县城关镇温家槽):
本院受理的毕公贵申请执行贾发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毕公贵认为你是被执行人贾发庸的妻子,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你也有偿还义务,故申请追加你为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决。
陈燕(住竹山县城关镇东门街67号1栋2单元302室):
原告张芳诉被告陈燕、章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张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即扣押冻结你在湖北省竹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工资收入。因你外出不在家,无详细联系方式和地址,不参加法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鄂0323民初105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复议期间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逾期后(2016)鄂0323民初1050号民事裁定书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