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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查看次数:次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十堰市军分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十政发〔2011〕38号)、《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80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条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办)是本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主管部门。县人防办应会同县规划部门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负责公共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并对本县所有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县发改、住建(规划、房管)、国土、财政、物价、公安等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协助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六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3%的标准建设;
(二)10层以上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地面首层面积的,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投资建设主体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地面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防空地下室以及其它人民防空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县人防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论证材料,县人防办经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将书面告知理由:
(一)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三)因建设场址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经县人防办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依照《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80号)规定执行(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依法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经县人防办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减收或者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免收;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三)临时民用建筑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免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单位不得拒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第十二条 县人防办应当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并对本县内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投资建设主体未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规划、建设、不动产等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项目规划、施工和房产的发证手续。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确因实际需要变更设计,且结构合理,不影响防空地下室质量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县人防办与规划部门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县人防办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认可文件的,县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防空地下室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填报竣工验收报表,报送县人防办备案,竣工图纸和有关资料送县人防办存档。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的维护及使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时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人防办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限期内未修建的,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按照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 应当缴纳而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人防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限期内仍未补缴的,由县人防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擅自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或者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以及擅自办理相关发证手续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县人防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大本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应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竹山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竹政办发〔2011〕90号)同时废止。
县人防办负责人就贯彻实施《竹山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1、修订出台《竹山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答:《竹山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0月24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县人防事业发展的大事和喜事。修订后的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把人防行政审批纳入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环节,建立人防并联审批机制,以便更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调整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流程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既体现了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服务的改革精神,又显示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律精神;重申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口径及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处罚标准,维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新《办法》的实施,必将对促进我县人防工作开展和人防事业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和深远影响。
2、您认为新《办法》最大特点是什么?
答:新《办法》自始至终体现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法律精神。新《办法》严格遵循《人防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要求,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80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人防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640元的征收标准,从而促进我县人防工作迈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3、新《办法》对人防工作责任主体是如何界定法律责任的?
答:对人防主管部门总的要求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就是把好“三道关口”:一是把好工程建设关,对符合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的民用建筑必须实施工程建设,不能以收代建;二是把好易地建设关,对确实不能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足额征收易地建设费,不能随意减免;三是把好收费归口关,对所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不能体外运行,更不能坐支挪用。对民用建筑开发业主,必须履行《人防法》所赋予的法律义务,严格按照项目配建—易地建设审批—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程序办理人防行政审批手续,不得游离于《人防法》等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之外。
4、违反《竹山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将如何处罚?
答:新《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人防办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限期内未修建的,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按照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还规定:应当缴纳而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人防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限期内仍未补缴的,由县人防办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县人防办如何贯彻实施新《办法》?
答:新《办法》实施后,我们将创新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县范围广泛宣传新《办法》,在县内媒体上全文刊发《办法》,让公众和企业知晓和了解新办法的内容,每年还将利用防空警报试鸣日、国防教育日、法制宣传日等时机,通过举办法律咨询、街头宣传以及公益广告、标语、宣传橱窗、展览、黑板报、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集中开展专题宣传活动。组织相关企业进行集中培训,重点宣讲新《办法》的意义和主要内容,扩大覆盖面,增强针对性,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在新《办法》实施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人防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转变执法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培养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人防行政执法队伍。在贯彻执行中,我们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检查中发现违反人民防空法和 新《办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法律法规和新《办法》严肃性和权威性。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录)
为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推进人防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358号令),现将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如下: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十堰市中心城区为1200元/平方米,其他地区为800元/平方米;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区)为800元/平方米,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按80%收取;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二、其他相关规定:(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减免范围和人防工程配建比例按《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58号令)执行。(二)对农民自建自用房不得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三)各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
三、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收。
四、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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