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保华、程远红(住潘口乡魏沟村2组):
本院受理黄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你们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本院(2016)鄂0323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张开正、叶波(现住宝丰镇邓家湾金地小区3栋1单元402室):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按月利率9.42‰支付自2015年1月20日至还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3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任秋秋(住城关镇千福广场1栋4单元602室。):
本院受理原告唐瑞山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鄂0323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及时支付原告唐瑞山的车辆租赁费14000元及其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本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其相应上诉费用,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陈燕、章城平(住城关镇东门街67号1栋2单元302室):
本院受理原告张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不在家,无详细联系地址和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2016)鄂0323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偿还原告张芳出借款300000元及其从借款之日起的百分之二月息,直至结清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4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其相应上诉费用,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