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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4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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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4日  查看次数:次  
杨焱、刘星(住城关镇十堰路):
  本院受理张祖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你们偿还借款9.6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党胜旗(住城关镇明清村4组):
  本院受理杨邦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党胜旗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杨邦清钢筋款20469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2年4月1日起计付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陈黄勇(住双台乡茅塔寺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孙小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黄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小松借款5577元。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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