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住上庸镇北坝街1组):
本院受理原告谭孝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谭孝勇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7.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谢洁(住深河乡茅坝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龚太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3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上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蒋显贵(住楼台乡肖家沟村4组):
原告皮兴林诉你及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及徐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皮兴林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5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