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宝(住竹山县楼台乡庙湾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龙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党胜旗(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4组55号202室):
原告张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张飞欠款7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龚彬、雷霖(住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8号):
本院受理李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你们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