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意正(城关镇迎丰村2组16号):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城关靖琪摩托车行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且居无定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点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