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迎东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杨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无法与你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点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贾发庸、朱灵芝(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郑家巷3号3栋4单元202室):
本院受理原告邱代东诉你们夫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无详细联系地址及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