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多媒体数字报

2017年02月25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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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5日  查看次数:次  
沈莲娥:(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盘龙上河城)
  你与原告张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鄂0323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向原告张绪海偿还本金20000元及其从借款之日起的百分之二的月息,直到还清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65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间届满起15日内,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后,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虞从辉(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南坝村6组):
  本院受理陈玉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陈玉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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