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多媒体数字报

2017年03月02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0000
本期导航 往期回顾 上一期 下一期

按日期检索

放大 缩小 默认

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2日  查看次数:次  
宋令平(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南坝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杨磊与你、张永山、竹山县永山林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鄂0323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磊借款本金30万元及从2016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CopyRight 2009-2012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今日竹山-多媒体数字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备案号:鄂ICP备050178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