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珍(住城关镇人民路37号3栋1单元101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宗保诉你和竹山县沧成盛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纠纷一案。因你不在居住地,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