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多媒体数字报

2017年03月11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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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1日  查看次数:次  
张高松(住麻家渡镇太山庙村6组):
  本院受理原告柯美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由你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清偿所借原告柯美福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已支付利息1200元),本案受理费676元及公告费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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