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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8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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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8日  查看次数:次  
宋令平(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南坝村5组):
  原告杨磊与你、张永山、竹山县永山林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磊不服本院(2016)鄂0323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严雪娇(住竹山县城关镇南门村1组50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全照友(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擂鼓镇腰庄村4组409号,现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
  本院受理刘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你偿还借款28000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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