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21日,我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起诉运输服务人员夏隆涛、黄飞。
法院查明,去年10月3日6时许,被告人夏隆涛驾驶鄂C61991号“字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运载18名乘客从竹坪乡集镇前往十堰市区,行驶至秦古集镇大桥前方路段时,与被告人黄飞驾驶的运载5名乘客的“五菱宏光牌”面包车(悬挂鄂C19874临时机动车号牌)相遇。双方因争夺客源、超车挡道等原因而心生怒恨,黄飞为报复夏隆涛,在超车后无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多次采用故意急踩刹车别挡、行驶的线路左右摇摆呈“S”形等方式,阻碍夏隆涛驾驶的大客车正常行驶,严重威胁两车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激怒了夏隆涛。黄飞驾车行驶至秦古镇西庄村村民胡凤英家门前公路时刹车减速,欲将车辆靠右停车,夏隆涛为报复黄飞,加速行驶致使车辆相撞,造成两车车内人员不同程度损伤和大客车、面包车、路灯以及胡凤英房屋大门、玻璃严重受损。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隆涛、黄飞驾驶营运的载客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卢波 徐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