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兵(住竹山县楼台乡肖家沟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胡新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兰芳芳(住竹山县上庸镇红庙村2组):
本院已立案执行冯兴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执28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冯兴辉彩礼款5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2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