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2017)鄂0323财保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24日查封了被申请人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竹山县城关镇汽车站片区九龙湾2号楼5楼502#、503#、504#三套住宅房屋及6楼全部七套住宅房屋,合计十套住宅房屋,期限为2017年3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交易处理、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妨碍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24日
汤从贵(住湖北省竹山县深河乡深河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耀祥、胡向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