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保华、程远红(住潘口乡魏沟村2组):
本院受理黄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舒保华、程远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磊借款7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其中2万元从2015年2月18日计息,5万元从2015年5月20日计息)。二、驳回原告黄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必兰(住深河乡秦家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李著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