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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5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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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政策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5日  查看次数: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二手房交易主要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其中: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按房屋出售价格与房屋原价差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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