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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5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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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5日  查看次数:次  
  贾发庸(住十堰市茅箭区郑家巷3号3栋4单元202室):
  本院受理原告喻波诉你及被告竹山县安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206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竹山县安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喻波借款100000元,并自2014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贾发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竹山县安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贾发庸共同负担受理费2300元及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严雪娇(住竹山县城关镇南门村1组50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借款17000元,并从2016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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