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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5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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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5日  查看次数:次  
全照友(原住竹山县擂鼓镇腰庄村4组,现住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3组。):
  本院受理刘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全照友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鑫借款28000元并从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借款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华伟(住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马官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马官辉借款86000元,并从2015年1月28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艺(住竹山县楼台乡塔平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王艺(住竹山县楼台乡塔平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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