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多媒体数字报

2017年06月17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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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十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7日  查看次数:次  
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制度覆盖率,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效,加大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和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家庭房产登记查询,允许一个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之前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之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二、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限制。三、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四、取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使用公积金的限制性条件,同等享受正常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待遇。五、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允许借款人用已有住房作抵押。六、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尊重本人的意愿可在十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七、降低贷款保证金缴交比例,全市统一按贷款金额的5%缴纳。八、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25万元。九、实行委托按月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十、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提取公积金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70%。十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十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除第九条待业务软件网络改造升级后开始执行,其余十一条自6月12日起开始执行。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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