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6项减税政策背景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六项减税政策,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为企业减负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6项减税政策重点
具体来讲就是由“1+4+6”构成的系列减税政策:
“1”是指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
“4”是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等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
“6”是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等6项延续减税政策。
三、6项减税政策内容
(一)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税率,原适用该税率的农产品、自来水、天然气等货物统一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税率档次保持不变,改革后形成17%、11%、6%三档税率结构。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
1、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根据国务院决定,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
原有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财税〔2015〕119号)
新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一)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个人所得税部分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政策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享受投资抵扣减税政策。
4、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商业健康险: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商业健康险是保本微利、惠民生的特殊设计的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社会半公益性质。
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操作: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三)延续减税政策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