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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2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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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查看次数:次  
汤从贵(住深河乡深河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胡向明、陈耀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胡向明、陈耀祥劳务工资43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黄朝海、黄平、张敏(住楼台乡三台村一组):
  本院受理龚进诉你们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黄朝海、黄平、张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龚进损失1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翠凤(住秦古镇西岭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朝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秦古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明朝与你离婚;二、孩子杨帆由原告杨明朝抚养。本案受理费200元,由杨明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严雪娇(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602150029):
  本院受理原告殷元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殷元义借款10000元,并从2016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修才(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7009213738):
  本院受理原告江守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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