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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3日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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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兵(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肖家沟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胡新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胡新民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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