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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29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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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9日  查看次数:次  
胡秀(住双台乡向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金安华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胡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安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金安华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胡秀(住双台乡向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金安华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安华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胡秀(住双台乡向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昌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昌芝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绍东、黄群梅(住城关镇龙背小区1栋1单元701室):
  原告陈世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陈世云借款10万元,并从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王国宝(曾用名王国保,住楼台乡庙湾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龙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张龙云与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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