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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3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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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3日  查看次数:次  
喻允意(住溢水镇杨家坝村1组):
  本院受理华荣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喻允意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华荣兴劳务工资款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先志(住得胜镇石底村4组):
  本院受理华荣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江先志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华荣兴劳务工资款32700元并支付违约金98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威(住潘口乡小漩村居委会2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在外打工,拒绝提供地址,导致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李代友(身份号422624197212046111):
  本院受理原告魏远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原告魏远文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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