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永友(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5组):
本院受理黄岗明、魏慧琴诉你及华昌明、杨飞、潘华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汪明星(420323198304042070):
本院受理原告田元朝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鄂0323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史琳(420323198709200049):
本院受理原告熊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鄂032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