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中全(曾用名杨虎,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33号502室):
原告夏刚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夏刚办证费用7000元,并从2009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海虹(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刘家山村12组):
本院受理原告许传意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具体下落不明,亦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许传意诉请判令你支付其挖掘机工时费43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世玉(曾用名徐世英,住竹山县竹坪乡仁和寨村12组):
本院受理黄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秦古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原告黄涛要求与你离婚;孩子黄锦鸿由原告黄涛抚养,由你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你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刘艳(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窑沟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洪安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竹山法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9时在竹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