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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2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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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公平享有城乡居民基本权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2日  查看次数:次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和《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鄂财农村发[2017]8号)等文件要求,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今年9月1日起,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将由财政部门统一交由地税部门征收,财政部门不再负责农村居民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代征工作。
  参保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办理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缴费时限:城乡居民参保实行年参保缴费制,原则上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集中参保缴费期。
  缴费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参保缴费办法:
  (一)参保责任主体
  原则上由所在村(社区)负责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1、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不包括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个人登记照片等资料到居住地所在的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不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直接缴费。
  3、新生儿由代理人携带新生儿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有关证件资料,到参保地的乡镇(街道)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个保险年度内,新生儿只能在一个统筹地区办理参保登记。
  (二)参保缴费特殊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特困优抚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等特殊群体参保缴费,由民政、扶贫等部门提供名册予以缴费。
  2、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各地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给予补贴。
  3、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一种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地辖区地税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村组(社区)代收取个人城乡居民医保费,通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www.ehbds.gov.cn)或当地代征银行进行归集缴费。
  保险待遇:
  (一)享受时间
  1、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
  2、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纳相关费用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待遇类别
  1、门诊待遇: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450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报销50%,限额为200元;50元以下、45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医疗保障扶贫对象每人每年累计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提高到400元。
  2、门诊转诊:参保居民因病情诊断和医技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的参保患者,经原诊治的定点医院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可转本市上级医院治疗。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医院出具转院证明,业务院长签字后,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转院。
  3、住院医疗待遇:起付线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年度封顶线为10万元,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对象为12万元。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分别报销85%、65%、55%,精准扶贫对象在此基础上分别再提高5%。一个保险年度内,2次及以上住院的,除一级医疗机构不变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降低200元。起付线支付时间以结算时间为准。
  4、生育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报销,顺产报销400元,剖宫产和多胞胎生育报销500元。实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以后,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县内非他方责任导致外伤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一年内累计支付限额为1万元。县外外伤不予报销。
  6、待遇衔接:参保居民中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且由相关部门资助参保的,取消住院起付线。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参保居民,继续执行精准扶贫政策。
  7、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精准扶贫对象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5%。
  竹山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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