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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0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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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0日  查看次数:次  
  陈超、张正娥(湖北省房县门古镇红莲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超、张正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灯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殷明(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余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刘刚(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81号):
  本院受理原告焦昌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曹方春(住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龙王沟村):
  本院受理原告任艳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竹山法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9时在竹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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