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仕勇(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1号2栋202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李昌根(住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太和村5组2号):
本院受理原告吴仕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常年外出务工,联系地址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