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春节前夕,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县林业局、工商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等六部门联动在全县范围内联合下发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通告。
通告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以明火燃料为热源,通过加热灯笼内空气产生浮力,可随风飘浮的灯笼(孔明灯);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城管执法部门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和节日公共场所的巡查;公安部门加强安全巡逻;安监部门加强监督;林业部门对在林区燃放“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村)积极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发挥社区网格化管理和村级治安联保作用,加强检查。 (程 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