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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7日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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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远、田光兰(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
本院受理原告孙万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电话联系不上,在你住所地也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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