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剑华(住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龙王沟村3组):
本院受理张尚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杨剑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尚武30000元及利息(其中的10000元本金从2015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另20000元本金从2015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1.67%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尚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