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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9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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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9日  查看次数:次  
谢秀娟(住竹山县双台乡花园村):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许伟、李巧荣: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656%支付利息,超过2018年3月19日仍未偿还的本金按年利率15.984%支付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申请费2965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竹山县鑫盛石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程龙诉你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张奥(身份证号:4203021973082800
12):
  本院受理程军诉你、李金枝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邓辉(42030219820315133X):
  本院受理常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朱仕勇(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1号2栋202室):
  本院受理原告施善勇诉你和杨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施善勇借款本金50000元及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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