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忠(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盘龙上河城):
左玉(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千福路3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世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3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左忠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世云借款35500元;被告左玉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6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左忠、左玉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肖慈清、娄先(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上庸城7号楼2单元1004号):
本院受理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你偿还借款本金148858.96元、利息及罚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王苗(住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鱼岭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远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徐勇、兰昌娥(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临滨山庄):
本院受理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你偿还借款本金76907.55元、利息及罚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18日下午15时在本院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周吉艳、左杰(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西关市场4幢5单元702室):
本院受理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你偿还借款本金6227.06元、利息及罚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朱士焕、张翠(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21号):
本院受理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你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及罚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19日下午15时在本院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